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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帶哪些東西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3.08W)

夫妻二人都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離婚需要帶哪些東西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

2、戶口

3、結婚

4、離婚協議書

起訴離婚的話,起訴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據材料、起訴狀去對方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辦理。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