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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需要一個月以內登出。辦理死亡登出時,應當登記死亡公民的有關情況,在本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和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登出戶口,並繳銷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由親屬出具丟失說明;單身獨戶的,還應當繳銷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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