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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在有效期內的法律效力和正式身份證是一致的,可以用於住宿登記、登機的諸方面。
由於臨時身份證沒有內建晶片,銀行的讀卡器無法讀出相關個人資訊,所以在辦理某些銀行業務時,是受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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