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式,我國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所以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也是得不到認可的。
法院宣告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