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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子是否需要公證是有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的,但是其辦理房產公證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其在結婚之前已經還貸完了,其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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