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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沒監護人誰來做監護人呢?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7.84K)
精神病離婚沒監護人誰來做監護人呢?
律師解析:精神病人無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另外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