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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3)原承租人的父母。【法律依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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