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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經審批後即可改名。《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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