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受害方如何索賠
修訂後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設立了無過錯方的請求損害賠償制度,為離婚時無過錯方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提供了依據,但是受害方該如何索賠?
1、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而且,在現今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存在夫妻一方違背婚姻義務,不履行婚姻責任,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行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損害。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第三者並不是婚姻家庭關係的當事人,從法律上講,並不承擔任何的義務,而且法律也不能因為要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而過多幹涉個人行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無過錯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採取了規避的態度。從實際的案例來看,法院對這種訴訟請求一般也不會予以受理。
3、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過錯方承擔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因此,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