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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15日後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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