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