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離婚之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條件是哪些

離婚之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條件是哪些
律師解析:離婚之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是:
1、法定變更條件為,存在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等情形之一,且父母起訴主張變更;
2、協議變更條件為,父母就變更撫養權能協商一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