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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原因有什麼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9.96K)

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是雙方作為孩子撫養人的法定權利。一般說來,雙方是可以協商簽訂協議書,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如果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是否變更。具體來說,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形有:
①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②子女的撫養權判給一方,但子女實際上跟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③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④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⑤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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