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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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