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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0年婚前房產離婚怎麼分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2.99W)

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二人無其他約定,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有共同還貸行為,屬於債權關係,房產歸屬的一方要對另一方對方做出補償。登記在雙方名下,在無事前約定及公證的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有約定的按實際約定分割。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三條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第十四條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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