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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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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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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的請求權基礎是建立在什麼上的?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究竟其返還的根據何在?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但是在彩禮糾紛中,一般不會發生上述情況,而通常是在彩禮交付之後,由於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才引發糾紛。合同法只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然而這三種情形均不適用於彩禮返還請求。同時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方也不可能基於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彩禮是一方為與另一方在將來能締結婚姻關係而為的贈與,也就是說當事人送彩禮的直接目的是結婚,是有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那麼贈與彩禮的原因也就不復存在。換言之,受贈方繼續佔有彩禮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因婚約的解除而歸於消滅。根據公平原則,只有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能體現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理所當然。如果受贈人仍繼續佔有彩禮,則構成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在贈送彩禮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彩禮的合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