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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該怎麼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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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該怎麼請求返還彩禮

在婚姻無效的時候,男女之間也是不能成為合法夫妻的,也就是說此時無法建立起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那麼在此之前,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此時應該如何請求返還彩禮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無效婚姻該怎麼請求返還彩禮

關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援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對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1、同居關係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的同居關係,對於此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並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2、同居關係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援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同居時的彩禮如何返還

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蔘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於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並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於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於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後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援或者不予支援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通常男方在結婚之前給付給女方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要是最終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或者很快離婚的話,男方一般是會求返還彩禮的。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即使最終能返還彩禮,但也無法全額返還。這點還請各位能夠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