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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返還規則

彩禮律師解答 閱讀(3.1W)
彩禮的返還規則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彩禮的返還


(一)返還主體

實踐中,由於彩禮給付與收受的實際主體可能不是男女雙方,而是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那麼,在彩禮返還之訴中,如何列訴訟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

我們認為,由於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物件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援。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二)返還標準

對於彩禮應當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尺度如何掌握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區分男方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彩禮與婚姻有關,其返還與一般財物返還有所不同。收受彩禮後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然應予返還。至於具體返還的數額則應區分未婚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則應依據《解釋二》第10條,可以主張全部返還;(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

根據《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仍應返還彩禮的有兩種情形:(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說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為法律所認可並保護。進而,男方給付彩禮所追求的結婚目的也已經實現。因此,原則上,男女雙方結婚後,不存在退還彩禮的問題。但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只有婚姻之名,並無婚姻之實的情形。顯然,這也不是男方給付彩禮所期望見到的結果。故《解釋二》第10條將其納入可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問題是可返還彩禮的數額如何確定。由於現實中,相比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數額、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時間長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當事由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返還數額。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解釋二》第10條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實踐中,對“生活困難”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解釋二》規定的“生活困難”是一種相對困難,即因彩禮的給付使得給付人的生活與給付之前發生巨大變化,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生活變得相對困難的,即使雙方結婚後又離婚的,也應當返還彩禮。如果以絕對困難作為判斷標準,容易造成對給付方的不公,使得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

我們認為,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後,彩禮給付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方已經不再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解釋二》關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收受人應當返還彩禮的規定,體現的是法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幫助。參照《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的“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目前城鎮居民可考慮參照其收入是否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相應地,退回彩禮的具體數額一般也以達到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此外,在依據《解釋二》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標準時,還可考慮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具體而言: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約或離婚的情形下,返還彩禮的數額依據男方是否有正當理由處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隱瞞不宜結婚疾病),可考慮全額返還;

2)如男方無,適當減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約或離婚的情形下,返還彩禮的數額依據女方是否有正當理由處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軌行為),可考慮適當減少或不退還;

2)如女方無,可考慮全額返還。

(3)雙方均有過錯的,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時應比較雙方的過錯大小,一方過錯明顯大於另一方的,可適當增加或減少返還數額。

有關彩禮該不該還的問題,有點類似“家務事”的感覺,情形非常複雜,外人開來說不清道不明,也很難去判定該不該還。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已在上文中列舉,比較詳細,大家如有牽扯相關問題,可以對照情況,進行考量。文末,律師365網的編輯也要呼籲備婚的人們婚前審慎,結婚不是一頭熱的事情,而是牽扯到多個家庭的大事,必須事前考慮清楚,臨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