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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返還範圍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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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返還範圍有什麼原則

一、彩禮的返還範圍有什麼原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予以返還的彩禮情形和限制返還彩禮的基本原則: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

可申請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2、3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不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

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