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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離婚如何分配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3.13W)
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離婚如何分配
律師解答:應該共同償還。律師解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此外,雖然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