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24W)

一般離婚案件中,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