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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權屬的約定能夠阻卻強制執行嗎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22W)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離婚後,該房屋因另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關於房產權屬的約定能否阻卻執行呢。
離婚協議關於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排除執行,不宜僅依據權利外觀而一刀切地否定,應從債權性質、申請執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過錯、價值衝突與權衡等方面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能否阻卻強制執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權屬的約定能夠阻卻強制執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