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不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63W)

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不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