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明文規定的離婚分配財產是夫妻共有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二、離婚並不必然導致子女獲得財產,你們可以要求父親將其財產轉移到你們名下,如果他答應,這是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因離婚導致的分配財產行為。
三、即使父母離婚,孩子並不喪失對任何一方的繼承權,即在父母任一方辭世後,子女均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死者留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