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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繼承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屬於婚後財產。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麼婚後一方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去世的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子女為遺產繼承人,並指明其所繼承遺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則不屬於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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