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繼承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證據怎麼收集
1、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戶的銀行存摺、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照、投資憑證、智慧財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這種證據因為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影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2、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生產經營裝置、受贈的禮物、購買或繼承或受贈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
原則上來講,夫妻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和收入,其實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過,也有例外的規定。比如這裡一方在婚後繼承的財產,是明確只由這一方繼承的,那麼就應該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財產的性質不同,那之後在處理的時候就應該不一樣。對於夫妻共有財產,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可以要求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