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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所以,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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