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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家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而受害方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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