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招投標糾紛>

投標資質造假的後果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1.11W)

投標人不得用他人名義或做假的方式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付法律責任,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
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資質造假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