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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投標保證金比例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1.21W)

土地招投標過程中,通常需要約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投標保證金,來規範投標人相關責任的按時履行。這樣做可以避免中標後無故新增或變更履約條件,保障競標活動有序開展。那麼我國法律對土地投標保證金比例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為您解答。

關於土地投標保證金比例的規定有哪些?

一、什麼是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在招拍掛出讓活動中,由參加招拍掛出讓活動的投標人或競買人向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國土部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中,確定中標人或拍賣掛牌競得人之前,投標人競買人向市縣國土部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是意向用地者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活動資格,具有履約保證金的性質,而不是定金,也不是土地出讓價款按現行制度要求,任何有意向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活動,希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並符合其他條件,同坐作為出讓方市縣國土部門稽核,具備參加招拍掛資格後,才能參加招拍掛。不按時交或不及時交,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參加招拍掛,投標、競買保證金是參加招拍掛活動資格條件的門檻。

二、保證金比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

三、繳納形式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我們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為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四、保證金退還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釋出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為了保證競標雙方合法權益,投標人在投標前需要充分考慮自身與待投標專案的實際情況,確定投標方案。在土地競標活動中,投標人應按時按比例繳納土地投標保證金。以確保後期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看完以上內容,您是否對土地投標保證金比例問題找到了答案呢?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法律幫助,可以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