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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人防工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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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情況,小區的人防工程建設越來越嚴格,我國在提高人民居住的水平的同時,也在提高居民居住的安全,讓人們住的安心。通過人防工程的不斷建立,方便了居住在同一個小區的居民。那麼我國規定的“小區人防工程是什麼”的內容有哪些呢?

小區人防工程是什麼?

我國規定的“小區人防工程是什麼”的內容有哪些

1、結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開發商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人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第八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些條款表明這種義務是強制性的,是必須履行的。

2、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及各省實施《人防法》辦法,各地都有類似規定“因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規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確有困難的,必須繳納易地建設費”。因此不能片面強調結合城市民用建築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設單位或開發商的投資行為,它應該更多的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的一種義務,並且從義務均衡的角度出發,如果沒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繳納易地建設費,該費用即上繳國家,由政府人防部門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權自然歸國家所有。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卻非國有,這顯然義務不均衡。

3、小區內人防工程歸國家所有,其所有權和收益應該歸國家所有。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人防工程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因而歸國家所有,開發商並不能將人防工程出售給業主。並且根據國家政策,減讓了開發商在人防工程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這實際上也可以看作是國家的間接投資。因而商業化住宅小區中,人防工程的產權應歸國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權則應歸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北京市政府提出,統一規劃的居住小區人防工程“列為本市的公共設施”。北京市《關於加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補充通知》第二條也規定“人防工程系國有資產”。在實踐中,產權歸國家所有是一個主流存在方式,在很多物業小區,當被問及人防工程的產權和收益歸屬時,物業公司均稱“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住宅小區內人防工程當然是屬於區人防辦(人民防空辦公室)所有,包括出租管理和收益都是由人防辦來管理的,與物業公司無關”。

我國規定的“小區人防工程是什麼”的內容有哪些?小區人防工程規定越來越規範,歸根結底,最終是為居住在小區的居民們服務的。小區人防工程的規定需要居民們認真去遵守,而不是肆意踐踏。如果居民們不去遵守相關規定,最終利益受到損害的還是居民們自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