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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28W)

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建設施工所簽訂的合同,一般的合同會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那麼,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工程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援?依照《合同法》第283條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援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二、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依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於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三、支付違約金

一方違約時,可能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適用約定的違約金。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工程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是工程質量違約還是工期延誤違約有所不同,一般的違約責任,會要求順延工期,或者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違約金。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