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工程合同別人違約了怎麼辦?
工程合同對方違約若是想要解約那麼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若是滿足合同法定解除條件,守約方可以直接在解除權行使期限內提出合同的解除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工程合同當事人在發現對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之後,首先可以判斷對方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若對方雖然違約,但是合同依舊有實施的可能,但是自己依舊想要解除合同關係,那麼可以明確向對方提出合同的解除請求。
我國的工程合同是我國的重要的合同型別之一,因此我們在必要的生活當中,如果對工程合同的簽訂記憶條款的設立有異議的話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