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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逾期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21W)

一、工程合同逾期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工程合同逾期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複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工程合同逾期那麼對於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的,雖說對於違約的金額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是如果超過了實際損失額度的百分之三十,那麼給予違約金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降低這筆金額,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