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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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