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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分公司不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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