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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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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事建築工作的人來說,建築工程當中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其中,發包人,承包方等專業術語,都是針對建築工程中的。不管是發包,還是承包,都對工程的建築起著很關鍵的作用。那麼,建築工程發包人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將在以下的資料當中,為大家作出詳細的介紹。

建築工程發包人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發包?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二、建築工程發包人是什麼意思?

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第一,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築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於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於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併、分立的單位,包括兼併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三、《民法典》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建築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麼具體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並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民法典》、《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於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上述資料當中,對於建築工程發包人是什麼意思的問題,已經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可以得知,建築工程發包人就是指對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有能力支付工程款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築工程修建時,一般會由發包方進行發包,承包單位進行承包,雙方共同努力下,才會保障工程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