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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人義務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72W)

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2.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
3.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5.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建築工程發包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