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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5.45K)

一、工程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工程發包人違約應負哪些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

2、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3、組織工程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合同中的違約金一般是有上述的規定。有違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仲裁機構予以調解。違約金的數額不宜過高或者過低。合同雙方覺得違約金有出入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調整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