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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協議書應該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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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書包涵基本內容:

施工安全協議書應該包涵

1.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採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

2.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專案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絡時,專案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5.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7.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