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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裡怎麼認定事實承包?

建築工程法規 閱讀(8.42K)

一、工程裡裡怎麼認定事實承包

工程裡怎麼認定事實承包?

工程裡面認定事實承包,需要以承包合同無效為前提條件。工程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給其他人承包工程的,由他人實際進行施工的,就可以認定為事實承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追討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有以下型別: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有以下途徑:

途徑一,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途徑二,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權的表現。在起訴時,以發包人為被告,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價款範圍應包括:

(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程序中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

(3)由於發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