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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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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標準
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規定,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規定,並且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否則為不合格。《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明確給出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的條件,而該標準及各專業驗收規範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對施工質量的最低要求,允許建設、設計等單位提出高於本標準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驗收要求。
具體而言應為: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檢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感觀質量應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3.0.7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規定。
2 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5.0.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5 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