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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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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使用者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使用者中斷供電,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因電力執行事故給使用者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執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使用者自身的過錯。

因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害的,該使用者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專案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專案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裝置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裝置,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排程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排程或者不服從排程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使用者、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由於電力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電力企業的免責事由僅為受害人故意,這就加重了電力企業的負擔,增加了電力企業的壓力,為既確保受害人能得到合理賠償,合理分擔損失,實現利益均衡,又使電力企業能正常運轉,將電力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轉嫁給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