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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脩金法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87W)

我們知道一個工程的建成,是需要達標的,如果不達標的建築,就有質量的問題,有可能損害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工程質量分等級進行評定,如單位工程,建設專案,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說,還有優良之說。那麼工程質量保脩金法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程質量保脩金法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程質量保脩金法律的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0年1月30日開始執行。隨後,建設部又在2000年頒佈了《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條例》和《辦法》都對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做了明確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聯合頒佈了新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書)》,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第五條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是這樣規定的:“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保脩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合同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保修期滿”的概念理解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保修期滿”概念理解的不同,也必然影響著工程質量保脩金返還日期的確定。

發包人認為: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建築物的耐久性等級確定的,最低的建築物耐久性等級為三級,其使用年限為20~50年。既然國家規定了房屋建築的地基與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設計合理使用年限,那麼質量保脩金就應在保修期滿即20年以後再予支付,或者起碼是以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部分的價值占房屋總造價的比例乘以保脩金總額部分,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支付。 承包人認為:對於房屋的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承包人應該對其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但不應該和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時間聯絡起來,其保脩金的返還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一年期滿後14天內付給承包人。

如果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屋面防水在5年內,水電管線和裝修工程在兩年內,出現因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予免費修理;對於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在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如出現因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同樣可以通過法律追究承包人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但絕不能因此說,工程質量保脩金就應該拖至竣工驗收後5年、20年或更長的時間才予支付,這無異於發包人將工程質量保脩金變相地永不支付。 “質保金”是質量保證金還是質量保脩金? A施工企業兩年前承接了B業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兩年後B業主拒絕支付質保金。

但該工程在兩年的質保期內未經大修,在這兩年中B業主也未曾提出過任何疑義,卻為何在兩年期滿後不願意支付該筆質保金呢?問題就出在了雙方對質保金的理解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有關質保金的條款是這樣約定的:“本工程的質保金為工程結算價的3%,質保期為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的兩年內。乙方(施工方)應當力爭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的評定,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後的一週內一次性付清。”兩年期滿後,當A施工企業向B業主索要該筆質保金時,B業主提出當時工程僅為驗收合格,並未能獲得上海市優質結構獎,因此施工方無權再行索要該筆質保金。由此看來,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一方認為屬於質量保脩金,按照法律規定保修期滿就應當予以返還;一方卻認為該筆尾款實際上是有關工程質量的保證金,當約定的質量標準(上海市優質結構獎)無法實現時,甲方就有權沒收該筆保證金。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 單位工程的質量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工程的質量應該達到合格的標準才能投入使用,對於專案中,所屬的任何一個單位工程不合格,那麼整個專案都是不合格的,並且通過修整,加固等再重新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