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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質保金相關規定有哪些?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51W)

比較大型的工程一般都會有工程質保金,不管是公路也好還是橋樑也好我們都需要有工程質保金的相關擔保,因為工程大涉及的金錢方面還是其他管理方面都會比較複雜,所以說,我們一定要更加的細心,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市政道路工程質保金相關規定有哪些

市政道路工程質保金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橋樑的保修期是2年,等保修期滿之後就會退還,但是一般情況下全款退還的機會不大。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質量保脩金為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脩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脩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釋出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奶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釋出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範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脩金的全部或者餘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併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脩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脩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反還。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孽息。

對上述觀點的疑問: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說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脩金應該是同一概念。

綜上所述,關於工程質保金的相關規定以及市政道路工程質保金相關規定,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上,在上述資料當中大家可以看出,工程質保金不管是對於合同雙方也好還是其他方面都是需要比較嚴格的程式進行辦理的,所以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家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