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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怎麼寫?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48W)

在生活中,無論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還是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之間都會簽訂合同,因為合同是在發生糾紛時法官審理案件的依據,也是解決糾紛的依據,因此不同的主體在簽署合同時務必留意關於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規定以及是否有格式條款等。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裝修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的相關資訊。

裝修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怎麼寫?

裝修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住宅質量保證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經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品住宅效能認定委員會認定通過的住宅開發商,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針對認定通過的住宅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合法持有上述住宅所有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述住宅的權利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由權利人享有。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本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開發的並經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品住宅效能認定委員會根據相關商品住宅效能認定管理規定認定通過的住宅,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發生下列質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新購置的費用:

(一)整體或區域性傾斜、倒塌;

(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三)陽臺、雨蓬、挑簷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四)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五)電氣管線破損。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合同不負責賠償:

(一)雷擊、暴風、颱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暴雪、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崩塌、突發性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三)火災、爆炸、外界物體碰撞、空中執行物體墜落等意外事故;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五)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

(六)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盜竊、搶劫、哄搶、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及其他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七)住宅附近施工;

(八)權利人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位置和裝修不當;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或犯罪行為。

第六條下列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合同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權利人在本保險期間開始日之前發現的被保險住宅損壞;

(二)在對被保險住宅進行修復過程中發生的功能改變或效能提高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三)人身傷亡;

(四)權利人在入住後添置的包括裝修在內的任何財產的損失;

(五)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第七條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其它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四章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率)

第九條投保人尚未出售的住宅,其保險金額為該住宅的建築面積與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預計單位建築面積平均銷售價格之乘積;投保人已出售的住宅,其保險金額為該住宅的實際銷售價格。累計保險金額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五章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對於本條款保險責任第四條第(一)至(四)款所述質量事故的保險期間為十年,自住宅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後算起;對於保險責任第四條第第(五)款所述質量事故的保險期間為五年,自住宅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後算起。

第六章 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預收保險費。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由於保險金額是按照住宅的預計銷售額確定的,所以保險金額以及據此計算得到的保險費均為預計保險金額和預計保險費,實際保險金額和實際保險費只有在住宅全部售出後才能確定。因此,在住宅全部售出去後,應按照實際銷售額確定實際保險金額,並計算實際保險費。若實際保險費高於預計保險費,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若實際保險費低於預計保險費,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

第七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八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住宅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除另有書面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否則,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權利人應嚴格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中的要求使用住宅。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住宅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品住宅效能認定委員會出具的住宅認定通過的證明檔案、《住宅質量保證書》樣本及《住宅使用說明書》等。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住宅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建築原材料進場及住宅驗收的檢驗制度,加強質量管理,認真做好住宅售後服務工作,盡力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認真接受保險人對被保險住宅的質量檢查和監督,提供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建設、銷售、質檢及住宅修理、加固等方面的資料資料和賬冊,對保險人的防損建議認真付諸實施,但保險人的檢查和監督並不構成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被保險住宅安全性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住宅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被保險住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並應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此增加的勘查、檢驗等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六條當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因住宅質量問題引起本保險合同項下的索賠或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批單正本及其他保險憑證;

(二)索賠申請;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保險事故原因的證明材料;

(四)銷售發票、《購房合同》;

(五)損失清單;

(六)權利人的索賠報告;

(七)省級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

(八)維修費用憑證;

(九)房產所有權證明檔案;

(十)《住宅質量保證書》;

(十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足以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時,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受損住宅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第九章 賠償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住宅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以實物替換受損住宅,該實物應具有被保險住宅出險前同等的型別、結構、狀態和效能,或更好的狀態、效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對被保險住宅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效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按下列方式進行賠償: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住宅的損壞是否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質量事故所致,或就損壞的被保險住宅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爭議時,應以雙方共同委託的省級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準,因檢測而產生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被保險住宅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進行修理、加固或重建的,保險人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建費用,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論對於一次事故還是多次事故累計均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住宅進行修理或加固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有關費用。

被保險住宅殘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條權利人必須通過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金額後的金額。

第三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索賠時效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三十八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生效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二章 釋義

第三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潛在缺陷:指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引起住宅損壞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設計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築材料缺陷。

(二)住宅的損壞:指投保人交付給權利人的,包括結構、裝修、裝置、設施在內的任何一個部位的損壞。

(三)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指住宅的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

(四)修理、加固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專家費、殘骸清理費等費用。

(五)雷擊:指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其破壞形式分為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七)颱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

(八)龍捲風:指一種範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構成龍捲風以當地氣象站的認定為準。

(九)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十)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氾濫、潮水上岸及倒灌。

(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於或等於10毫米的降雪現象。

(十二)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指地殼自然變異、地層收縮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三)崩塌: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

(十四)突發性滑坡:指斜坡上不穩的岩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五)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鬆散堆積物、石塊等隨特大暴雨或大量冰雪融水流出,突然形成的洪流。

(十六)地震:指地殼發生急劇的自然變化,而使海底或地面發生的震動。

(十七)海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十八)次生災害:地震或海嘯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水災、泥石流、滑坡等災害。

(十九)火災: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二十)爆炸:指物體在瞬間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爆炸分為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於容器內部壓力急劇增加並在瞬間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強度而產生的爆炸。化學性爆炸是指物質在瞬間引起高速化學分解反應,形成大量高溫氣體並以巨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

(二十一)空中執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執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二十二)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採取的行動。

(二十三)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徵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四)故意行為:指明知自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會對標的造成災害或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各種為或不為。

(二十五)重大過失: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範對其較高的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

可以委託律師代寫,這是最簡單的方法。當然,當事人也可自主協商後確定條款,在確定合同內容前,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到網上搜索相關合同範本,然後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