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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24W)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是怎樣的 我不是很清楚的 謝謝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它要求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經營範圍或者設立目的相適應,否則不能被批准設立或者核准登記。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產生,它的產生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法人的設立目的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記。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在民事活動中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相互區別的標誌和法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代號。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