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0年第5號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第5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註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新版管理規定無特別說明監督站站長任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