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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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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築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

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以上是對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回答,希望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