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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2.14W)
如何判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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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判刑

本條是關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築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行為人的目的雖然並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築材料等。

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裡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築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後,由於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樑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判刑的答案